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 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权利要求解释中 外部证据使用规则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权利要求解释 外部证据 公知常识

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1010235151.*、名称为   “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被许可 人。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 案专利权的产品,且主观侵权恶意非常明显。故请求判令:(1)广州某商贸有 限公司等五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 诉侵权产品;(2)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 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3)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公司连带赔偿华欣公 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4)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公司连带赔偿广州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5)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 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公司辩称:五公司 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不存在侵权恶意,主张赔偿1000万元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双方对以下技术特征存在争议 :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触摸屏”对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被诉侵权产品有无涉案专利的“触摸检测区”技术特征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8)粤7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 :驳回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 知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761号民 事判决;二、五公司中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自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 专利号为201010235151.*发明专利的产品的行为;三、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 五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销毁侵害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 的方法”、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发明专利的库存产品;四、广州某商贸有 限公司等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济损失292.6万元,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在10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 担连带责任,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 任;五、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广 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20万元,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对前述 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责任,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合理开支承 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需注意要准确识别说明 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在说明 书中没有明显的提示性语句,无法仅从形式上判断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 对权利要求相关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发明目 的、发明构思以及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予以考量。如果说明书 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本领域中没有确切含义的自造词作 出的专门定义;或者属于对权利要求相关用语做出的有别于本领域通常含义的 特别说明,则应当认定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 ;除此之外,一般应认定为属于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需注意的是,判断 特别界定与具体实施方式时,通常先要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用语在本技术领 域是否具有通常含义,这往往需要引入本领域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 、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取得一致认识的 公知常识性证据,作为确定通常含义的依据。当然,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  ,应就此举证或者进行充分说明。另外,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需注意 权利要求解释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并在本领域的技术背景和 知识体系下进行合理解释。在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而不是诉诸该技术术语在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相关技术词典、 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一般 根据其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的相近程度,作为认定本领域的技术背景和知 识体系的相应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相关内容为触摸屏的具体实施 方式而非特别界定。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 明内容等可知,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并不在于改进触摸屏的材质和结构,而在于 一种能够提高触摸屏响应速度的多路采样方法及所对应的电路。说明书中所记 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也是围绕着涉案专利所提出的一种新的多路采样方 法和电路而展开,在涉案专利触摸屏是否包含有实体屏结构这一技术点上,说 明书并没有对此作出有别于通常意义的特别说明。基于上述关于触摸屏的解释 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触摸检测区并未作出特别界定的情况,本领域技术 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触摸检测区应为红外发射管与红 外接收管之间的空间区域,其并非必须依赖于有形的实体材料而存在。其次   ,触摸屏属于在本领域中已有确切含义的技术术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 多媒体计算机实用检修技术(教程)》《多媒体技术应用基础》《计算机操作 装配与维修》等本领域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 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触摸屏”,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带有实体屏结构的接触式 触摸屏,也包括不带有实体屏结构的非接触式触摸屏。并且,可以进一步认定 ,不带有实体屏结构的非接触式触摸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一审法院优先 运用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距离较远的《现代汉语词典》《百度百科》等非本领 域工具书作为依据解释涉案专利中触摸屏,脱离本领域的技术背景和知识体系 ,结论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基于相同理由,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 中提交的用于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公知常识证据之外的其他现有技术证据 ,缺乏相应证明力,不予采信。

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的触摸屏应理解为既包括带有实体 屏结构的接触式触摸屏,也包括不带有实体屏结构的非接触式触摸屏;触摸检 测区应为红外发射管与红外接收管之间的空间区域,并非必须依赖于有形的实体材料而存在。

1.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属于对权利 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该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表述 的,以其表述为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 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

2.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 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 含义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 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 ,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64条、第71条(本案适用的是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59条、第65条)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 6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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