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聊城市某化工工程设计有限 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
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 非公开技术方案 证明责任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基本案情
某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学工程公司)诉称:聊城市某化 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司)申请并获得授权 的专利号为201720586771.*、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发明 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源于某化学工程公司,诉争专利应当归属于某化学 工程公司所有。故请求判令:一、确认诉争专利权属于某化学工程公司;二、 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司辩称: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司系诉争专利真正的专 利权人,请求驳回某化学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号为 201720586771.*、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 ,并获得授权。某化学工程公司提供了设计时间在先的五份图纸。与诉争专利内容比对 ,部分图纸内容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相同。二审询问中,聊城市某工程设计 公司明确主张其改进的技术特征是诉争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淋管口朝气化炉 方向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倾斜连接”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鲁01民初248号 民事判决: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专利号为201720586771.*)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原告某化学工程公司。宣判后,聊城 市某工程设计公司以诉争专利技术方案与某化学工程公司提交证据所示的技术 方案完全不同,故诉争专利权应归属于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司为由,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化学工程公司主张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司 将某化学工程公司非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诉争专利,对于该种类型的专利权权 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 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 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而非对原告技术方案的改进,应当举证证明;在 已确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 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 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若双方主张对方各自完成的部分属于公知常识 、现有技术或现有技术已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应对此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根 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确定专利权归属。
本案中,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司认可其确系在该图纸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 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但主张其作出了具有实质性特点的改进。与专利授 权确权程序中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不同,在以非公开的技术 方案作为主张权利基础的专利权属纠纷中,关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 出创造性贡献”的判断,建立在作为专利来源的非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之上。 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作出改动并申请专利的一方要单独或共 同拥有专利权,至少应当通过体现研发过程、技术效果等内容的证据或理由 ,证明或合理说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实质性的技 术贡献。诉争专利权利要求1、2仅仅是在某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方案 的基础上具体选择了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之间倾斜连接的方式 ,并具体限定了倾斜的角度。虽然说明书也记载了其可以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 ,但设置喷淋装置本身即是为了去除合成气中的煤灰,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 气出口管道之间连接的角度不同必然导致喷淋位置不同。在聊城市某工程设计
公司既无实际研发记录,亦无验证技术效果的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说明其通过 该点改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聊城市某工程设计公 司不应因此改动而对该技术方案拥有专利权。
裁判要旨
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 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 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 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 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 和进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2月1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2020年6月29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