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证据在名称权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基本案情:
2020年x月上旬到x月底,原告和被告李四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李四加工奶片、固体饮料等食用产品。2020年x月x日,原告收取被告李四加工费28万元。2020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李四就2020年x月x日前通过A网络平台“xx团”销售的全部6800盒“xx可言”鹿血食丸产品事宜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李四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事宜一次性赔偿原告22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原告如果发现被告李四继续侵权,原告有权追究本协议以外的侵权责任,并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要求被告李四赔偿50万元以上的赔偿款。为确保调解协议书的顺利履行,被告赵六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当日,被告李四向原告支付了22万元赔偿款。2021年3月,案外人王五在网上购买“xx可言”食丸产品两盒。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李四承担侵权赔偿金50万元,并要求被告赵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原告要求被告西安b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赔偿金履行的无限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四达成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李四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事宜一次性赔偿原告22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原告认为王五在网上购买的“xx可言”食丸产品系被告李四提供,但未提交证据佐证,被告李四予以否认;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四仍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四承担侵权赔偿金50万元、被告赵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经审理查明,原告未提交证据佐证被告西安b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其公司的企业名称,故原告要求被告西安b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赔偿金履行的无限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西安c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案例二、对外声称是某公司区域的总经理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被告冒用原告名义向他人派发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上印制有“一个bxx一个企业集群感谢关注欢迎考察b集团A区域总经理张三133××××****地址:A省B市C区。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其仅向一个中介发送过该宣传资料,也没有用该宣传资料从事业务。
原告提交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在通话中声称其是b集团A区域的总经理,正在找一些土地资源。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原告和被告均确认被告并非原告员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另查,原告提交委托合同、发票和车票主张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601元。被告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可,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承担该费用。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冒用原告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已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冒用原告名义的行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媒介上登报赔礼道歉声明及赔偿律师费3000元和差旅费601元的主张,被告表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万元的主张,因原告对此并未举证证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存在冒用原告名义的行为,故本院综合被告侵权的次数、传播范围、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应立即停止冒用原告北京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的行为;
二、被告张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对原告北京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本院将公布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张三承担;
三、被告张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四、被告张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和差旅费601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冒用原告名称招生
基本案情:
2016年x月至2019年x月,被告在无原告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名称,以原告名义招收自考及成考学员260名,并给学生开具抬头为自考事业性的收据,给原告造成名誉损害。被告就上述事实,于2021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声明书,承诺“愿承担20000元进行名誉损失赔偿,如有学生纠纷,我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赔偿款。庭审中,原告称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具体方式为出具纸质版道歉信,写清侵权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声明书及西安自学考试事业性收费票据存卷为证。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称权。本案中,被告在无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名称,以原告名义进行招生,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出具声明书,承诺赔偿原告2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出具纸质版书面道歉信并赔偿2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省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西安xxxxxx学院名称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xxxx学院出具纸质版道歉信(写清侵权事实);
二、被告A省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xxxxxx学院赔偿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