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手机软件使用原告肖像;
案例二、代言合同到期后,未删除肖像;
案例三、app使用原告肖像。

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告在x音平台注册的账号“xx”,有粉丝42万,发表有诸多古风造型视频。
被告是手机软件“爱xx”的运营者,其向用户提供换脸视频模板,供用户替换脸部形象使用,并区分免费的非会员用户和收费的会员用户提供不同的使用功能。其中包括原告的古风造型视频。原告发现后提起诉讼,被告遂下架原告视频形象。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属于合理实施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现被告运营的”爱xx”手机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个人形象短视频供人肆意修改替换,且其手机软件显然具有商业属性,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构成肖像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的抗辩意见,不足以说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原告主张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但应与原告侵权程度相适当。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和维权成本,酌情认定为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运营的“爱xx”手机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持续时间自发布之日次日起算不少于七日;
二、被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合计人民币4,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人民币100元,被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

一、与主体有关的事实
原告(艺名张三一)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a电子公司系淘宝店铺“a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的经营主体。a电子公司是a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xxx)xxx证字第53xxx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x月x日深圳xxx科技文化有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利用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对以下取证过程进行保全。据该取证显示登录淘宝网,搜索“a张三一”,点击搜索框下方“经验”、“达人挑”,搜索结果中涉案店铺创作的标题为“张三一同款黑科技隐孔杯文胸”视频中出现“张三一明星同款”和原告肖像。以及涉案商店创作的标题为“张三一的舒适家居服也能飒?大揭秘”视频中出现原告肖像。
(2xxx)xxx证字第13xxx号公证书载明:2xxx年2月28日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公证处对以下取证过程进行保全。该取证显示:登录淘宝网,搜索“a官方旗舰店”,搜索结果中商品“a内衣女xxx西无托薄法式三角杯模聚拢文胸胸罩女AN170xxx”使用了原告姓名和肖像xxx片1张。原告主张a电子公司未经许可在上述视频和xxx片中使用原告姓名和肖像,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a电子公司系a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股份公司应对a电子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与被告答辩意见有关的事实
a电子公司认为被诉视频和商品xxx片中的肖像系原告为其产品代言期间拍摄的物料,双方合同到期后删除时遗漏的,提交2020年10月原告经纪公司与a股份公司签订的《〈a形象代言人合作合同〉变更协议》,显示: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履行原合同,a股份公司另行支付代言费200万,a股份公司有权继续使用代言人的肖像以及已拍摄的照片、视频成果直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认可该合同,但a电子公司长期超期使用构成侵权。
a电子公司认为其将涉案视频上传至淘宝网的展示板块–阿里·创作平台(网址we.tcobco.com)后,淘宝网因系统更新,将阿里·创作平台改版为xxx平台(网址guadnghe.taodo.com),而xxx平台上的视频全部由淘宝网自动抓取,发现后已及时删除,提交(2xxx)xxx内经证字第19xxx号公证书,显示2xxx年5月20日登录阿里·创作平台的涉案店铺账号,搜索标题为“张三一同款黑科技隐孔杯文胸”和“张三一的舒适家居服也能飒?大揭秘”的两支被诉视频,“操作”中无“删除”选项,且“超过180天的内容不支持再次编辑”。登录xxx平台的涉案店铺账号,搜索两支被诉视频,并删除。登录生意参谋(网址sycm.taobao.com)涉案店铺账号,2021年5月至2xxx年4月期间“张三一同款黑科技隐孔杯文胸”视频的播放人数共计58、成交金额279元,“张三一的舒适家居服也能飒?大揭秘”视频的播放人数共计10,成交金额0。原告认为a电子公司主张的新旧平台现在都在,没有更替,发布账号也都是a电子公司的,并且实际都是可以删除的。
a电子公司提交其员工的聊天沟通记录,拟证明商品“a内衣女xxx西无托薄法式三角杯模聚拢文胸胸罩女AN170xxx”使用的被诉xxx片于2xxx年3月8日被删除。另提交生意参谋的涉案店铺账号后台数据截xxx和对比表,拟证明该款商品于2020年10月上架,当时还在原告代言期间,删除前该款产品的访问量极低,删除后反升,被告并未因使用原告xxx片获利。原告对上述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
a股份公司为证明其与a电子公司财产未发生混同,提交《北京a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内xxx丹审字【2xxx】第3xxx号),原告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未提交a股份公司的审计报告,不能完全证明二公司的财产独立。
四、其它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付出的合理费用,提供了面额为600元的公证费发票,并备注(2xxx)xxx证字第13xxx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xxx)xxx证字第53xxx号、(2xxx)xxx证字第13xx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交的《a形象代言人合作合同》、xxx西商品后台数据截xxx、a电子工作人员关于删除xxx西商品xxx片的聊天截xxx、(2xxx)xxx内经证字第19xxx号公证书、《北京a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本案中,被告a电子公司在其发布的视频和商品xxx片中使用原告肖像,以及原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艺名,并未获得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关于a电子公司辩称因原告代言到期遗漏删除并非恶意侵权的意见,a电子公司在授权到期后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和xxx片,亦存在过失,不阻却其侵权行为违法性。关于a电子公司辩称因淘宝网系统更新,xxx平台的侵权视频系淘宝网自动抓取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侵权视频通过a电子公司运营的涉案店铺账号上传至淘宝网,新旧平台内的涉案店铺账号均由a电子公司管理且同时存在,因此该辩称意见不影响对a电子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及影响范围的认定。
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a电子公司已经删除侵权xxx片,且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a电子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损失赔偿,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得的违法收益,同时考虑到使用范围等侵权情节,亦不宜直接参照原、被告的原代言费用标准认定本案经济损失数额。故本院将综合原告知名度、市场因素、被告主观过错及使用次数、时长等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关于公证费,按照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数额,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a股份公司是否对a电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a股份公司提供了2021年度a电子公司的审计报告,原告虽不认可,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a股份公司可以证明其与a电子公司财产未发生混同。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a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淘宝店铺“a官方旗舰店”中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张三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a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a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600元;
三、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a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理查明:张三,职业为模特、演员,其在x音平台注册有网络账号,昵称为“张四”(粉丝340余万),其通过网络账号发布本人作为模特的古风汉服照片和短视频作品,受到古风汉服圈爱好者关注、喜爱。
a公司运营一款名为“换颜”的手机APP,该软件宣传“只需一张自拍,马上改头换面”。用户若需解锁使用“换颜”APP中的全部视频模板,需向a公司支付68-198元不等的VIP服务费成为会员。
张三提交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视频显示:张三委托律师登入“换颜”APP,在APP应用界面人物肖像造型视频要素合成模板中,发现该软件有9段张三案涉造型视频模板。在APP内使用该视频模板需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成为VIP会员。
上述事实,有社交平台截图、剧照、微博人民网报道、IP360取证电子数据保全视频、保全证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关于争议焦点一,a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张三的肖像权构成侵权。本院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案涉视频最初是由张三发布至x音平台,该视频可以让普通人对张三主体身份进行识别。张三对对案涉要素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载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a公司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为营利目的擅自使用张三肖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伪造视频,依法应认定对张三的肖像权构成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张三提出判令赔礼道歉,并在运营的“换颜”手机换脸软件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对其致歉声明的问题。本院对张三提出的赔偿道歉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本院考虑到a公司行为发生在“换颜”APP中,其侵害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要在互联网空间,故酌情判定a公司在“换颜”APP“古风汉服”造型视频模块中显著位置刊登向张三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三天。
关于张三提出由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考虑到张三作为模特,以其肖像拍摄的造型视频具有一定的市场经济价值,而a公司在“换颜”APP中使用该视频亦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但考虑到张三的具体损失和a公司所得利益金额均难以确定,且张三为案件取证、调查维权等确需支出合理费用,故酌定支持由a公司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其运营的“换颜”APP“古风汉服”模块中显著位置刊登向张三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天,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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