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四、视频中使用他人肖像;
案例五、未经原告授权同意,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
案例六、网站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x月x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官方认证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xxxx”发布了一段名为《重要xxxx!它不再xxx症!xxxx的国!》的视频,该视频开始后的0-5秒钟内使用了原告“中国xxxx”的形象和照片。后又陆续播放广告。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官方认证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应当为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精神损失。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为原告张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厦门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其负责审核发布的“xxxx”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
三、被告厦门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系x音注册用户,用户名为“张三”,x音号为xxxxx07883xxxxx。原告在其注册x音发布了个人肖像视频。此外,原告个人肖像视频还发布在用户名为“张三一”,x音号为“张三二”x音账号上。原告自述“张三一”系其摄影师的x音账号。
“xx”APP软件由被告开发运营,被告在该软件中上架使用了在“张三”以及“张三一”x音号中发布的原告个人肖像视频,供用户通过付费成为会员后使用自己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被告的上述行为未获得原告的授权。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xx”APP软件侵犯肖像权的视频已被删除。

本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原告具有一定网络热度,其以及摄影师x音账号中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同意,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x音“张三”账号经原告本人实名身份认证,且被告“xx”APP软件确有原告个人肖像的视频,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或案外人实施了网络攻击并篡改了被告后台数据,故对于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一致确认涉诉侵权视频已删除,故本院对原告第一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鉴于被告自述“xx”APP软件已停止运营,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致歉声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其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七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当前的市场因素及原告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维权合理支出2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对使用原告张三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连续保留七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a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7,xxxxx0元;
三、驳回原告张三其余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网站域名为zxxxx12xx.com的备案主体为被告a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审核通过,ICP备案/许可证号为蜀I**备20210xx01xx号。
2021年8月20日,网站地址为×××.com/cd/news/6xx的“找楼网”发布题为《城市里的写字楼,隐藏着xxxx呢?分析一下》一文,该文章主要描述了写字楼中的商机,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照片。原告于2022年x月x1日对该文章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截至取证时该文章阅读量为61个。该网页页面左上角有“找楼网zxxxx12xx.com”字样,上方有“行业资讯”“找楼资讯”“写字楼资讯”“地产百科”“找房贴士”“选址问答”“找办公室”分类,右侧有“免费电话预约”“给我们留言”板块。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网页截图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a有限公司是否侵害了张三的肖像权;(二)如存在侵权,a有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a有限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张三肖像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张三的肖像具有同一性。a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网站域名的备案主体,在案涉网址中擅自使用原告张三肖像照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张三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关于被告a有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停止侵害。侵权照片发表于案涉被告备案的域名网址中,故原告主张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据此,原告诉请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与侵权的具体方式不相当,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发生方式,本院认为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中置顶位置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较为妥当,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道歉保留时间由本院予以酌定。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使用原告肖像的数量、范围等情况,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网站(地址:×××.com/cd/news/6xx)删除案涉原告张三的照片;
2、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网站(地址:×××.com/cd/news/6xx)首页置顶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为7天,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被告a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a有限公司承担;
xx、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4、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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