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峰科技公司诉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某网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损害赔偿 侵权获利 营业利润 计算方式
基本案情
深圳某峰科技公司诉称:某电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深圳某网科技公司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0810065225.X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深圳某峰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故请求判令:1.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2.深圳某网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销售侵权行为;3.某电子科技公司赔偿深圳某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648365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10954元;4.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5.某电子科技公司、深圳某网科技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某电子科技公司答辩称:涉案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无效,应驳回深圳某峰科技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涉案专利仅涉及部分产品零部件,是对产品零部件的微小改进,并非是整体设备,且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采购而来,具有合法来源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深圳某网科技公司答辩称:深圳某网科技公司对所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并不知情,且具有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峰科技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某电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允诺销售、深圳某网科技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粤 03 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一、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允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深圳某网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某电子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某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四、驳回深圳某峰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电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某网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四、某电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某峰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196820.49元,诉讼合理开支210954元,共计407774.49元;五、驳回某电子科技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深圳某峰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中,某电子科技公司非以侵权为业,应适用营业利润率。在计算某电子科技公司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利益时,营业利润可以简化为: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余额,或者在单一类别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确定时,营业利润可直接以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确定。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DET激光投影机的光源结构的部分组件,DET激光投影机整机还包括显示芯片、成像镜头、控制电路、操作软件等在内诸多技术领域的专利和技术。涉案专利并不涉及激光激发光源本身,因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涉及的产品组件并非激光投影机的整机,而是激光投影机整体中的一部分。某电子科技公司关于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当考虑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的上诉主张,以及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涉案产品销售卖点/技术亮点中占比,确定专利技术贡献率的方式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采纳并酌情确定本案的损失赔偿额。
裁判要旨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1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2019年2月1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