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诉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使用环境特征 产品权利要求 实际用途
基本案情
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 ”,该特征对网线的种类及网线的连接插头本体的位置进行了明确的特别限定,该特定网线构成上述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组成部分,上述特征为必要结构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经比对,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所产销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左侧为一网线通道入口,并无网线,缺少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0)浙02知民初4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民事判决: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以及通过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材料等,后者则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因而被称为 “使用环境特征”。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但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技术方案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技术方案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也可能属于使用环境特征。涉案专利所要保护的是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技术方案,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 ”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可以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用途,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被诉侵权产品适用于网线,且电路板导线座设有多个与网线连接的构件,使用时网线的前端伸入被诉侵权产品内部,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
裁判要旨
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6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436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23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