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关联案件审理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关键词: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关联案件 现有技术抗辩 释明权 程序违法

中山某电器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720790971.X、名称为“一种用于瓦檐和瓦当的景观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其后,又以中山某灯具配件公司、刘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中山某灯具配件公司、刘某在该案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专利号为 ZL201320886812.1、名称为“双面瓦楞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专利 2)为对比文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就上述两案合并询问,因两案涉及同一专利权,且两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经法官询问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是否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后,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表示同样以专利2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抗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中山某电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山某电器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没有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下,提醒、明示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 2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权人针对不同被诉侵权人实施基本相同技术方案的行为向同一法院提起多个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多案过程中,一案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其现有技术抗辩可能成立的,法官行使释明权,询问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另案被诉侵权人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程序违法。其一,被诉侵权人是否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是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查明并确认的基本法律事实。考虑两案主张权利的专利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基本相同且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可能性较大,为实现实质正义、节约司法资源、协调裁判结果,法官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对有关现有技术抗辩事宜应当予以释明。其二,原审法院法官并未强迫当事人作出选择,而是解释法律问题,并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机会,不构成对释明权的滥用。相反,本案中,原审法院法官行使释明权,对诉讼能力缺陷方进行程序救济,保证了当事人诉讼能力适度平衡,实现了诉讼的实质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综上,原审法院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释明权,不存在程序违法。

为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效而适当行使释明权既是司法权力更是司法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关联案件的结果协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诉讼能力等因素,行使释明权。专利权利人基于相同专利权利要求请求救济的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其余案件被诉侵权人未提出该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行使释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5款、第67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5款、第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2020年 12月2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66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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