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诉讼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管辖权异议 零部件 使用行为

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20107946.X、名称为“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投放的某共享单车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并使用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亦构成侵权。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且涉案共享单车及其部件“太阳能组件 ”均不在广东省深圳市生产制造,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粤0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以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组件”组装到涉案共享单车,并将共享单车投放到广东省深圳市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投放的共享单车上,使用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组装到共享单车上使用,至少存在组装及实际使用行为。首先,如将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视为零部件组装,可以认定该组装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次,本案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除组装行为外,还存在实际使用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使其真正发挥功能与作用的使用行为。太阳能电池作为组件产品,其实际发挥的功能与作用,系为共享单车接受指令、开关锁等功能提供电能。而能发挥该功能与作用,则是共享单车投放市场营运之后。因此,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组装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的共享单车投放到深圳市场进行营运之初,为保证共享单车实际被使用时能正常使用,应当维持太阳能电池持续不断地为共享单车开关锁提供电能,该过程需要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电池组件产品,利用太阳能给电池充电。作为营运方,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需要对共享单车进行日常维护,使用电池组件产品。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共享单车投放市场进行营运,对电池组件产品实际进行使用,显然已经超出其将电池组件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到共享单车上的使用范畴。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营运方,在向市场投放共享单车的实际经营中,对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进行使用,此行为并非市场终端消费者的使用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行为。该使用行为发生在深圳市,深圳市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一审法院作为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2019年6月3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民事裁定(2019年9月 5日)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