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交通设施公司诉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关键词:民事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 地域管辖 连接点
基本案情
某交通设施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某交通设施公司生产销售的发光地砖组成的智慧斑马线不侵犯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苏01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某交通设施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6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所引发的地域管辖权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制度设置目的在于,为因受到专利权人警告而陷入不安的被警告人提供司法救济,通过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审理,确定被警告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侵害他人的专利权,从而使其尽快从不安状态中解脱出来,为后续的生产经营作出妥当决策。可见,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核心仍然在于判断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与专利侵权诉讼存在密切关联性,可以参照专利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连接点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连接点,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应当是指被警告人的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权行为地,应当是指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
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即涉案专利权人在给上诉人的客户发出的警告函中指控上诉人涉嫌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之产品的侵权行为。一方面,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结合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可以认定上诉人在其住所地即江苏省南京市实施了可争辩的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二审查明的事实亦初步证明上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实施了可争辩的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江苏省南京市可以作为本案的地域管辖连接点。虽然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上海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接点之一;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选择在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是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连接点。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应当理解为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此类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权行为地,应当是指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2019年8月23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65号民事裁定(2019年11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