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诉某典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在原告请求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未获准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虽支持 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仍具有上诉利益

关键词民事 金融借款合同 上诉利益 清偿 扣划 抵销

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 某典当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罚复息;2.判令张某娥、 郭某平、张某宏、张某、张某阳对某典当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确认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对某典当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十堰市茅箭 区五堰街办人民中路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某典 当公司、张某娥、郭某平、张某宏、张某、张某阳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某股 份银行湖北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一审法院受理后,某股份银行 湖北分行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10日两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 调减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某典当公司分两次向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贷款 3600万元。该贷款到期后,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因某典当公司未如约履行还本 付息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典当 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罚复息,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确认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一审诉讼期间,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因某典当公司起诉其的债权转让合同 纠纷一案,被人民法院判令返还某典当公司债权转让款11584545.17元及资金占 用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在该判决生效几日后 ,于2018年10月8日晚21时向某典当公司在该行开立账户转入11584545.17元及 利息1688077.4元,并备注系履行生效判决。几分钟后,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将上述两笔资金全部从上述账户扣收,并备注用于抵偿本案借款本金。某股份银 行湖北分行据此向一审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 更为“某典当公司立即偿还所欠本金22727377.43元(36000000-11584545.17- 1688077.4)及利息”。某典当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对某股 份银行湖北分行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并于2018年10月11日通知某股份银 行湖北分行。一审法院对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变更诉请不予准许。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8)鄂03民初40号 民事判决:某典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 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各担保人对某典当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并确认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宣判后,某股 份银行湖北分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某典当公司 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借款本金22727377.43元 及利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 4日作出(2020)鄂民终14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典当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借款本金22727377.43元及利息 ,各担保人对某典当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确认某股份银 行湖北分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起诉后,基于履行另案生效判决 确定的给付义务,请求变更调减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额未被一审法院准许。在此 情况下,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前的全部 诉请,但从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主张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看,其并非简单减少 诉讼请求标的额,实质是要求法院对其行使抵销权和扣划的事实进行审查并确 认该行为的效力,以期减少争议标的额。一审法院对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两次 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准许,并在判决中认定其转账、扣款行为系行使抵销 权,认为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实际上是驳回了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提 出的对其行使抵销权或扣划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请求。在该情形下 ,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和确认 ,享有上诉利益。某典当公司对账户上的资金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将11584545.17元和1688077.4元转入某典当公司在 该行开立的账户,履行生效判决的意思表示明确,上述款项进入某典当公司的 账户后,即可发生清偿相关生效判决的后果。其扣划某典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的行为,系依约扣收某典当公司欠款的行为,产生消灭其等额债权,减少本案 诉争相应欠款本息的法律后果。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的转账、扣收行为并未加 重某典当公司的债务负担,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且有利于解决另案的执行 ,简化债的清偿,从整体上减少当事人诉累,故对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主张的 转账、扣收行为系行使抵销权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予以确认。相应债权债务消灭 后,某典当公司还差欠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借款本金22727377.43元及相应利息 。

1.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的全部诉请,但从某股份银行 湖北分行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来看,其并非简单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实质是 请求法院对其行使抵销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确认该行为的效力。一审法院对某 股份银行湖北分行两次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准许,并在判决中认定其转账 、扣款行为系行使抵销权,认为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实际是驳回了某 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提出的对其行使抵销权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请求。 在该情形下,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审 查和确认,具有上诉利益。
2.某典当公司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某股份银行湖北分行将款项汇入某典当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并备注履 行生效判决,意思表示明确,可发生清偿生效判决确定债务的后果。某股份银 行湖北分行扣划某典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系依约扣收 ,产生消灭等额债权、减少本案诉争相应欠款本息的法律后果。某股份银行湖 北分行转账、扣收行为并未加重某典当公司的债务负担,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且有利于解决另案的执行,简化债的清偿,从整体上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 应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

 一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 (2019年10月14日)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147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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