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大洼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能同时选择适用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征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衔接 选择适用 驳回起诉 

2011年10月28日,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大政房征字[2011]07号《房屋征收 决定》,郭某的房屋坐落于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郭某于2012年3月14日 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 决定》。盘锦市人民政府以郭某的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于     2012年3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郭某不服,于2012年3月26日向盘 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在盘锦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盘锦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3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 督促要求,对郭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2年5月28日,郭某又对上述《房屋 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庭审中以复议机关业已受理为由 变更诉请为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盘中行初字第 00004号行政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郭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辽行终字第5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行政相对人可自由选择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两者之一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这两种救济途径。行政程 序正在进行时,司法程序不应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 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郭某以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为由向盘锦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在盘锦市人民政府 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后,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 理复议申请决定,说明其仍然希望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在法院审理过 程中,复议机关已自行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并受理郭某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程序已重新启动。据此,郭某已先行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其又在起 诉盘锦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件的审理期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 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显然是同时选择行政复议程序 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同一行政纠纷,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裁定驳回 郭某的起诉。

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 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 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 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 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0年10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  (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

一审: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

(2012年10月15日)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56号行政裁定(2012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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