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准备工具防卫 准备工具斗 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伟系被告人杨某平胞弟,住处相邻。2016年2月28日中午1时许 ,杨某伟、杨某平坐在杨某平家门前聊天,因杨某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 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殁年45岁)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彭 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某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某离开。杨某伟 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十分钟后,彭某某返回上述 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某手指坐 在自家门口的杨某平,杨某平未予理睬。彭某某接着走向杨某伟家门口,击打 杨某伟面部一拳,杨某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某 、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某伟进行围殴,彭某某从熊某某处夺过洋镐把 对杨某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某伟家门外的马路边。熊某某拳击,彭某某 、黄某、王某持洋镐把,四人继续围殴杨某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彭某某持 洋镐把殴打杨某伟,洋镐把被打断,彭某某失去平衡倒地。杨某平见杨某伟被 打倒在地,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某,朝其 胸部捅刺。杨某平刺第二刀时,彭某某用左臂抵挡。后彭某某受伤逃离,杨某 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某未中,该刀掉落在地。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 镐把追打杨某平,杨某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某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 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某、王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 某身有七处刀伤,且其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 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杨某伟、黄某、熊某某均受轻微伤。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鄂0106刑初9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杨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某伟、杨某平 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4680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及被告人杨某伟、杨某平均提出 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终 33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 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予以准许,并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 8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 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杨某伟、杨某平提出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01刑终698号刑事 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杨某平无 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伟持刀捅刺彭某某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 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 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 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责任。
关于防卫意图,经查,彭某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某平,面对挑衅,杨某 平未予理会。彭某某与杨某伟发生打斗时,杨某平仍未参与。彭某某等四人持 洋镐把围殴杨某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 杨某平持刀刺向彭某某。杨某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某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 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彭某某被刺后逃离,黄某等人对杨某伟的攻 击并未停止,杨某平继续追赶彭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关于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经查,彭某某与杨某伟兄弟二 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某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某伟系与彭某某相约打斗。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 ,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杨某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 ,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 杨某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杨某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 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经查,彭某某空手击打杨某伟面部,杨某伟此时并 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杨某伟的防 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杨某伟的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某空手击打的不法 侵害所必需,从损害后果看,彭某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某伟所致,是 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某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而言,杨某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持故意,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故对其防卫过当行 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评价。杨某伟的防卫行为过当,且具有自首情 节,对其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 杨某平无罪。
裁判要旨
1.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 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 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3.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4.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 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 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刑初903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17年2月7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刑终331号刑事裁定 (2017年6月20日)
重审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804号刑事判 决(2018年5月8日)
重审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刑终698号刑事判决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