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岳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功能性特征 非形状构造类特征 实质 限定作用

胡某是专利号为201020293455.*、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及书 写工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岳某在其阿里巴巴 店铺内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商品。胡某认为,岳某未经许可,销售落入涉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起诉要求岳某停止侵害并 赔偿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浙01民初3509号 民事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 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物质 的组分、配方等不属于产品的构造,在专利授权确权中,针对实用新型新颖性 、创造性评价时,对权利要求中物质的组分、配方等不属于产品的构造的内容 不予考虑。但是,在侵权纠纷中,已经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有关物质的组分、 配方等内容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 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 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是否为实现所 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判断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中有关技 术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的标准。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有关实施例中非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如系实现所称功能、效果所不可缺少,仍构 成对该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限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的专利类型定位,并不足以成为排除实现所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实施例中 非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技术特征限定作用的充分理由。否则,反而会形成含 有功能性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于具有相同权利要求的发明 专利保护范围的窘况。本案中,“显影层”属于功能性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 给出四个具体实施例,并记载了涉案专利书写纸板的制作方法,详细说明了显 影层的原料、配比等。上述说明书的内容是实现显影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胡某未予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上 述说明书所述“显影层”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相同的技术特征 ,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 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 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 (2020年6月2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25日)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