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规则

关键词: 刑事 合同诈骗罪 虚构事实 市场交易秩序 合同形式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荣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遂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多名白酒销售商达成口头 合同,欺骗销售商先行交付白酒后,其再低价转卖给他人获利,案涉白酒价值 人民币196万余元(币种下同)。案发前,陈某荣归还61万元。案发后,陈某荣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苏0902刑初  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 骗罪。据此,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 物。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本案 中,被告人陈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需要采购大量白酒的事实,假冒他 人的名义与销售商达成口头合同,骗取销售商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合同诈骗罪。尽管陈某荣与白酒销售商达成的系口头合同,但不影响合同的认 定。陈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 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 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而且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没有利用签 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即便是口头 合同,只要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 条规定的,亦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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