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磊故意杀人案
——检举线索来源不清的,不能认定立功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立功 检举线索来源不清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磊回到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其经营的杂货店 中,怀疑在其店中的被害人崔某某盗窃钱财,遂对崔某某进行殴打,并掐颈致崔某 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陈某磊将崔某某尸体掩埋于利辛县张村镇小李集附 近一土坑内。
另查明,陈某磊于2009年2月间向安徽省利辛县看守所检举郑某军持刀杀人 后畏罪潜逃藏匿地点线索。利辛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郑某军抓获归案。郑 某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5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磊以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 对被告人陈某磊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磊提供的据以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来源不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项均对立功线索来源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陈某磊在羁押期间曾经检举过一起杀人犯罪 ,但检举的内容不实且非常笼统。时隔半年之后,陈某磊又检举了郑某军的藏匿 地点,公安机关据此线索抓获郑某军。根据在案证据,陈某磊仅知道郑某军所在 大致范围,需要通过律师通知家人调查,系在检举前一天由律师告知其郑某军的 情况已经清楚,足见该检举线索系律师传递给陈某磊。另,陈某磊在提供的检举 材料中详细列举了郑某军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其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向法庭 复述检举材料的大部分内容,也不能解释其为何在第一次检举时不提供郑某军 的犯罪线索。综上,可以认定陈某磊检举郑某军藏匿地点的线索来源不清,不 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磊因怀疑他人盗窃钱财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 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 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 功表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68条
一审: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2010年4月8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刑终字第0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书(20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