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 纠纷案

——权利要求中数字“一”的解释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权利要求 数字 解释 具体含义 

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是“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发明专利权人。某环保高 科有限公司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 护范围,遂将其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 权并赔偿损失。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以下技术特征: A.一种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其特 征在于:包括中心盘和数根圆形辐条; B.所述辐条一端呈径向辐射的固接在所 述中心盘上; C.设置在同一平面内的辐条的直径与辐条的根数的积的值满足大 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 D.计算时,辐条的直径以毫米为单位,且辐条的直径 大于或等于0.3mm。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技术特 征A、B、D相同的技术特征,仅就技术特征C存在争议。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辐条 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述“同 一平面内”明显不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权利要 求1在系争技术特征上构成等同,故认定侵权成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03民初1601号 民事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 权产品,并赔偿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民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 明书与附图后对技术特征C的理解,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对象实为所处相同平面 内的辐条直径与辐条根数的乘积值,其核心内容是辐条粗细与排列密度两个物 理参数之间的协调,所追求的技术效果是使得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的净化率尽 可能最大化,而非辐条所构成平面的个数,换言之,技术特征C所述“同一平面 内”应理解为“相同平面内”,该理解与辐条所构成的平面数量并无关联。因 此,尽管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辐条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该技术手段并未 改变技术特征C所限定的技术内容,即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中任一平面内的辐条直 径与根数乘积处于技术特征C所述数值范围之内,就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具有与技术特征C相同的技术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应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 作用,而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 体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 (2019年12月2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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