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甲诉向某乙姓名权纠纷案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裁判规则及考量因素

关键词:民事 姓名权 姓名变更 父母双方同意 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原告向某甲诉称:原告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至今 已有8年左右。因原告户籍姓名已被变更为向某甲,原告以郑某某名字办理的身 份证于2020年11月到期后将无法正常使用,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学习及健 康成长。原告作为公民,有权在法律框架内决定自己的姓名,根据子女利益最 大化原则,也应当允许原告继续使用郑某某的名字,以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长,原告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愿意变更原告户籍名字为郑某某。原告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向某乙配合原告及原告母亲将向某甲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被告向某乙辩称:原告的名字叫向某甲属实,其与郑某离婚也属实,但郑 某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姓名由向某甲改为郑某某,其向公安机关提 供的申请书上的签字也并非被告本人签字,现原告还未成年,待原告成年后再 由其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故现在不同意将原告的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向某乙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8年3月25日生育 一子,取名向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10月24日离婚,并约定向某甲由 郑某抚养。2012年9月24日,郑某独自一人持署名为“郑某、向某乙”(均为郑 某书写)的申请书以“父母已离异”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向某甲姓名变更为郑 某某。2014年9月17日,郑某与向某乙以“出生医学证明与户籍不相符,生活带 来不便”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郑某某的姓名变更为向某甲。2015年4月24日,郑 某又以“学籍姓名以及城乡医保等所有相关手续的档案都是用的郑某某”为由 向派出所申请将向某甲的姓名变更为郑某某。2018年12月27日,向某乙以“前 妻在我本人不知情况下私自将本人小孩名字向某甲改为郑某某,其提供的申请 书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郑某某名字恢复为向某甲。2014年9月—2020年7月,向某甲读小学期间一直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并以该姓名先后多次获得校内、校外比赛多个奖项。2020年9月,向某甲以“郑某某”这一学籍姓名从小学毕业考入重庆八中就读。审理中,原告向某甲亲自出 庭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明确表示自己的那么多奖项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个姓名 ,自己更愿意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如果不能将姓名改回为郑某某,意味着其 将失去那些奖项,也意味着当时参赛的金钱、精力和努力都会白费。法定代理 人郑某表示尊重原告向某甲自己的意见。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责令被告向某乙于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向某甲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 ,也包括姓名使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权,还应当包括更名权,也就是公民有权 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作为 原告的父母在原告出生时经过商议为原告命名为向某甲,但原告从小学到中学 ,长达7年之久,生活和学习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虽然原告之母擅自 将原告姓名予以变更不值得提倡,但原告这七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 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 ,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 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且原告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 会意义。同时,原告使用“郑某某”的姓名,不会改变其系母亲郑某与被告向 某乙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变更姓名权 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故原告要求被告向某乙配合其将姓名变更 为郑某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1.父母离异的,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已登记姓名的,一般应征得另一方同 意,但最终判断因素应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2.若未成年人姓名已被单方变更,或户籍登记姓名与实际使用姓名不一致 的,则应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而决定是否恢复原 名或变更姓名:尊重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实际使 用姓名的时长、认可与知晓度,变更姓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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