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公司诉清远市某科技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利用他人已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及品种审定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键词: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权申请 品种审定 科研豁免

四川某公司诉称:清远市某科技中心对“恒丰A”及“粤禾丝苗”不享有任何权利,其未经同意而使用上述两品种作为父母本,组配出新的品种“恒丰优粤禾丝苗”系违法组配行为,就“恒丰优粤禾丝苗”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申请和品种审定申请的行为均侵害了四川某公司对上述两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同时,清远市某科技中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申请品种审定的过程中,重复使用“恒丰A”和“粤禾丝苗”繁殖“恒丰优粤禾丝苗”的行为,构成商业目的的使用,亦侵害了四川某公司的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清远市某科技中心停止用“粤禾丝苗”重复生产“恒丰优粤禾丝苗”,停止向某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恒丰优粤禾丝苗”审定,停止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就“恒丰优粤禾丝苗”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清远市某科技中心在《中国种业》《农资财富杂志》登报消除侵权行为对四川某公司造成的影响。3.清远市某科技中心向四川某公司赔偿损失 50万元。

清远市某科技中心辩称:清远市某科技中心从未从事“粤禾丝苗”和“恒丰A”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清远市某科技中心申请“恒丰优粤禾丝苗”新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符合法律规定,是清远市某科技中心的正当权益。清远市某科技中心使用“粤禾丝苗”和“恒丰A”作为父母本组配出的新品种“恒丰优粤禾丝苗”,并且向相关机关提交了该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申请及品种审定申请,以及为授权申请和品种审定提供所需要的繁殖材料(样本)利用现有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均未侵害四川某公司的涉案植物新品种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某公司依法享有“恒丰A”及“粤禾丝苗”的独占使用权,清远市某科技中心未经同意而使用上述两品种作为父母本,组配出了新的品种“恒丰优粤禾丝苗”,且就“恒丰优粤禾丝苗”提交了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申请和品种审定申请,清远市某科技中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申请品种审定的过程中,需要重复使用“恒丰A”和“粤禾丝苗”繁殖“恒丰优粤禾丝苗”。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8)粤7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驳回四川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利用授权品种配组形成新品种后,为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或者品种审定,以及为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或者品种审定需要而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均是育种活动的继续,均属于科研豁免的情形。否则,植物新品种仅能存在于实验组配过程中,未经所涉及的品种权人许可则不能进一步申请新的植物新品种授权和品种审定,既不利于判断科研育种是否成功以及育种成果是否优良,又不利于将育种的优良成果向市场推广。清远市某科技中心作为“恒丰优粤禾丝苗”的育种单位,在育种完成之后,其有权就新培育出的该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无需经过四川某公司同意。对“恒丰优粤禾丝苗”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品种审定的行为,是该品种获取植物新品种权和获得优良品种确定的必然步骤,是为获取该品种进入市场推广的准入资格,并非为获得可供上市的新品种种子的行为,其属于科研活动的自然延伸,不构成侵害四川某公司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同时,清远市某科技中心为该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品种审定时,重复使用“恒丰A”和“粤禾丝苗”的繁殖材料生产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该行为之目的仅为申请品种权及品种审定提供审批和审定所需要的材料,仍然系科研育种活动的延续,且未超出合理限度,应当享有科研豁免,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同时指出,虽然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及品种审定提供审批和审定所需要的材料,在合理范围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申请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属于科研活动,不构成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但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及通过品种审定后,该新品种的权利人面向市场推广该新品种,将他人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仍然需要经过作为父母系的该已授权品种的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否则,新品种的权利人实施该前述行为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利用他人已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该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育种活动的继续,其不具有“商业目的”,属于科研豁免的情形,不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但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及通过品种审定后,新品种的权利人为向市场推广该新品种,重复使用他人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仍然需要经过作为该已授权品种的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8条、第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8条、第29条)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 3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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