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时侵权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民事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专有权撤销 裁定驳回起诉另行起诉

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登记号为BS.095006249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其调查发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采购自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芯片,复制了涉案布图设计,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审理过程中,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19)粤03民初4778号民事裁定:驳回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一审期间,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尽管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但其权利基础仍处不确定状态,如该行政决定最终未被生效裁判撤销,则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从而丧失起诉的权利基础。其次,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在权利基础状态不确定的情况下,若中止侵权诉讼,该案可能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最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亦属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在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情况下,可参照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方式,裁定驳回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果撤销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决定随后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状态明确稳定,则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并不会对其合法权利造成严重损害。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中,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权利人据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允许权利人在有证据证明撤销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决定被生效判决撤销后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77条第1款第1项、第17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70条第1款第1项、第1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 3款、第334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778号民事裁定(2021年3月1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3号民事裁定(2021年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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